记者昨日获悉,日前,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2年4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保留四个档,分别为2030元、1960元、1810元、16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21元、20.5元、19元、17.5元。与调整前相比,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14.59%,年均增幅6.24%。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记者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