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近日,我省制定出台《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准确,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根据《办法》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其中,“无劳动能力”主要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记者 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