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获悉,我市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安置房产权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适用于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安置房产权登记行为。
《通知》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时,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故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引导继承人及时办理继承公证手续,依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被征收房屋继承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以生效文书确定的继承人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申请安置房登记时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安置房登记申请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购房发票;住宅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身份证件。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安置房产权登记申请前,被征收房屋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被征收房屋或安置房屋继承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根据生效文书将安置房登记申请表中的安置房权利人确定为继承人。申请安置房登记时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安置房登记申请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购房发票;住宅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身份证件;继承公证文书(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等)。
被征收房屋发生买卖、赠与、分家析产等行为,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该房屋权利归属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记者 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