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1月12日电(蒋巧玲)福建省人社厅消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对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定期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提高。
此次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起开始。
具体调整如下:
一级伤残增加244元、二级伤残增加230元、三级伤残增加217元、四级伤残增加207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