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办法》印发,明确了购买服务对象、标准、内容及服务方式等。
购买服务对象
我市将7种类型的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对象范围,分别是: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
2.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
4.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
5.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不稳定人口中的老年人;
6.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
7.八十周岁及以上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老年人。
第1类至第6类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00元至400元标准提供紧急救援、巡访关爱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第7类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提供紧急救援、巡访关爱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第2、3类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提供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
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分三类:
紧急救援服务提供紧急呼叫设备;设立24小时响应服务平台,老人紧急呼叫,应在5分钟内响应,并对应处理。
巡访关爱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家访、电话定期回访、生日关怀、节日关怀等服务。每月至少1次上门探访、每两日1次电话联系;对于独居老年人,每月至少2次上门探访,每日1次电话联系。采取技术手段掌握老人活动信息的,可适当减少电话互动。独居老人是指没有配偶、子女或与配偶、子女不在同一社区居住的老年人。
在《福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性目录》框架下,开展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以虚拟服务额度形式,每月1日发放至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服务对象个人账户,由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按规定选择服务机构提供服务,通过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进行结算和管理。
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登录福州市养老服务网申请或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复印件、与申请身份相对应的资格证明材料、能力评估证明(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需提供)、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接主体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低于行业标准的;接到服务对象投诉拒绝处理的;一年内三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实责任在服务机构的;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约谈、督促整改、暂停资金结算等措施处理。
承接主体套取现金或间接套取服务补贴资金的;服务中出现事故,造成服务对象重伤或死亡,或者有虐待行为的;多次被服务对象投诉,民政部门采取约谈、督促整改、暂停资金结算等措施处理,仍不整改的,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记者 何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