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2日表决通过《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投入保障制度和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为破解乡村振兴人才制约瓶颈,条例明确乡镇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当地县级机关同职级人员水平,建立村干部任职年限与相关待遇挂钩激励增长机制;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要求其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扣除成本后可以用于人员薪酬分配。条例还明确教师医生评聘职称的乡村工作年限要求,通过校长教师轮岗交流方式缩小城乡师资配备差距。
条例吸收数字福建建设经验,增加“数字乡村”一章,对构建我省乡村基层设施、农业生产、乡村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数字化制度体系加以明确,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福建特色。(记者 李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