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靖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经法官释法析理,被告人自愿在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认购林业碳汇96吨用于替代性修复。该案系全省首例适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林业碳汇赔偿机制指引”)审结的案件。
据悉,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南靖县砍伐并销售阔叶树,获利18376元。2022年1月20日,张某在将滥伐林木运往销售途中被现场查获,当场扣押林木材积4.957立方米。经鉴定,张某滥伐林木为水源涵养林、属省级生态林,立木蓄积量为18.6493立方米,经济价值4960.72元。
依照林业碳汇赔偿机制指引规定,南靖法院组织南靖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实地核验,认定现场不符合就地或者异地“补种复绿”条件。经释法说理,张某主动与南靖县林业局、南靖县南坑镇村雅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森林管护协议》,约定由张某协助护林员管护位于南坑镇村雅村的天然阔叶林地(988亩)6个月,替代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并缴纳6000元作为其履约保证金。
为及时修复受损林业碳汇,南靖法院向南靖县林业局发出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碳汇损失量测算通知书。经测算,张某滥伐林木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量为47.07吨。张某随后自愿通过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以其滥伐造成的碳汇损失量2倍认购,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96吨,替代履行其滥伐林木造成的林业碳汇等损失。
南靖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还向张某发出森林管护令,要求其在刑满释放次日起,严格按照《森林管护协议》履行森林管护责任。(杜正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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