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重新立法 新法规下月施行-新华网
EnglishEspañolFrançaisعربىРусский язык日本语한국어DeutschPortuguês中文/繁体 新华网,让新闻离你更近!
推荐:泉州在线福建省卫健委福建省人防办
新华社新华网新华网客户端公司官网 证券代码: 603888 新闻热线: 0591-87381859
原创报道融视频交互式报道新华访谈新华云直播“飞阅”新福建海峡两岸乡村振兴法治福建热点专区推广信息

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重新立法 新法规下月施行

2022-12-08 10:41:27 来源: 福州晚报
字体:

  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重新立法的《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简称“新法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明确: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最高罚款1万元。

  据了解,原有的《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于2010年发布实施,并于2017年修改。该法规施行以来,对推动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取得“退养保湿”等实际成效。随着湿地保护工作的深化和湿地保护法的实施,该法规的部分规定与保护区的深化保护不相适应,需要修订。今年是闽江河口湿地申报国际重要湿地和世界自然遗产的启动年,因此制定出台新法规十分必要。

  新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健全保护体制、完善保护规划、强化保护周边、增强保护刚性等。新法规对经批准划定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允许开展的活动、禁止建设的项目设施作出具体规定,并对破坏保护区及生态功能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新法规用列举的方式禁止下列破坏保护区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或者修筑设施;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野生动植物的物品,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建设占用河道行洪过流面积,阻碍河道行洪的工程措施;其他破坏保护区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新法规还明确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烧荒、放牧、捕捞;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雏鸟、破坏鸟巢;擅自采集、砍伐野生植物;擅自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破坏保护区的标志或者标识;破坏保护区的相关保护设施或者科研设备;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其中,针对在保护区从事禁止性活动,违规建设生产设施,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捡拾鸟卵和雏鸟、破坏鸟巢,破坏保护区标志标识等上位法未明确规定处罚措施的违法行为,新法规规定了全面具体的法律责任,并将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权交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让法律责任落到实处。

  按照新法规,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最高罚款1万元;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的,按照破坏湿地面积,每平方米最高处以1万元罚款。(记者 李晖)

[责任编辑:连雨欣]
01007010001000000000000001110000112919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