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各项目单位参与竞争的项目数量、提高专家技术评分立项最低要求……日前,省科技厅制定《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细则(暂行)》[下称《实施细则(暂行)》],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为破解我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研发投入不足的问题,近年来,省科技厅先后与多家单位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设立福建省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其中包含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该项目由参与设立的单位出资,由省科技厅立项并下达,列入“基础研究与高校产学合作计划”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类型包括引领项目、攀登项目、重大项目等。
省科技厅社发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暂行)》明确了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要求为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含)以上医院及国家、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单位,或设有临床医学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具有完成临床及基础医学研究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有充裕的资金保障,每年度出资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来每年均有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为进一步提高联合资金项目质量,《实施细则(暂行)》加大了项目在评审立项过程中的竞争力度,主要包括:扩大各项目单位参与竞争的项目数量,将项目推荐数与预期立项数的比例由3∶2提高为2∶1至5∶3;提高专家技术评分立项最低要求,经对近两年联合资金项目专家技术评分与立项情况进行分析,将专家平均分“不予支持”的标准从低于60分提高到低于70分。(记者 李珂 实习生 陈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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