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漳州市人防办依法对福建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商贸综合体配套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查实该公司在龙文区建设商贸综合体配套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以及《福建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标准的相关规定,漳州市人防办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责令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动工补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并缴纳罚款;该公司对漳州市人防办的以上行政处理决定没有异议,并表示将自行履行。(陈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