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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新华网
"办法鼓励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按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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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2025-02-15 12:21:47 来源: 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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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印发,将于下月起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明确,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开展房屋保险和体检等事项的支出,为探索城镇房屋保险和体检制度拓宽经费渠道。

  办法所称的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道路、绿化带、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者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利用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公共收益利息收入;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利用架空层等公共空间经营产生的收入;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住宅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办法明确,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未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前,需要使用公共收益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由居(村)民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就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等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后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作出约定。

  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小区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屋顶、外墙等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也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开展房屋保险和体检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办法简化公共收益使用程序,业主大会可在管理规约中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依法征得业主同意后,采取一次性授权的方式,分别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使用公共收益的情形、条件、额度和程序。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公共收益支出的,应当及时向小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村)党组织报告。

  办法鼓励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按计划实施。

  办法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首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并在省住建厅开发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信息管理系统上公示。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况也可以通过业主微信群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同时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做好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审计:年度公共收益为5万元以下的,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不进行审计;年度公共收益为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每年审计1次。(记者 李锦清)

[责任编辑:蒋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