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发布《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也于当日实施。
据了解,新修订的《贷款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条,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发放、偿还等管理。
贷款对象和条件方面,明确了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范围、条件以及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附加条件,并对异地公积金贷款作了相关规定。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方面,规定了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主要测算因素及测算上限,明确了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及贷款到期日的设定条件;对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进行了附加规定;明确了公积金贷款利率的执行标准。其中,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生育子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不得超过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抵(质)押物价值的80%。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负债月应还款额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按照公积金贷款规定审批确定,且不得超过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及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记者 赖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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