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资源规划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海洋发展局、厦门海警局、厦门海事局等部门修订出台《厦门市海砂资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海砂资源管理工作机制。
《规定》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砂运输、堆放、使用,以及在省政府授权的厦门湾口52平方公里海域的采砂用海等相关活动。《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规定》明确,开采海砂必须依法取得环评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并依法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海砂开采区的划定,应切实组织做好海域使用论证、海域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海砂资源储量核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论证、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海上交通安全影响等前期工作,避免后续出现禁止性障碍。
为进一步规范富余海砂处置,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规定》明确,经批准涉海工程施工产生含砂量较高疏浚物中的海砂,由区政府指定处置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具体的处置工作,并细化确定处置流程及处置收入归属问题。《规定》强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生态修复、海域清淤、航道疏浚、码头建设等名义违法开采海砂。含砂量较高疏浚物中的海砂未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不得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规定》还明确海砂开采企业定期开展海底地形、水深测量,及时掌握海砂开采区域及其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等要素变化。采砂、运砂船舶应安装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终端设备。开采、运输期间应当24小时不间断开启使用。未安装的船舶不得参与采砂、运输作业。市资源规划部门牵头推进海砂监管系统建设,采取卫星定位、影像监视、电子围栏等措施,对海砂开采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记者 朱道衡 通讯员 林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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