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省商务厅获悉,我省优化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取消个人消费者《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须在福建省内开具的要求,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今年9月,福建省商务厅等5部门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其中补贴范围和标准规定,个人消费者在福建省内转让本人名下福建号牌乘用车(不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和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在福建省内购买车身价5万元以上未登记注册过的乘用车新车并在省内上牌,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实施细则》同时规定,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在福建省注册登记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取得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但在汽车置换更新过程中,一些消费者反映旧车销售到外省,开具的是外省的二手车销售发票,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导致车主无法享受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针对二手车交易现况,经研究,福建省商务厅等5部门决定对《实施细则》部分政策内容进行调整:在《实施细则》基础上,扩大福建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支持范围,取消个人消费者《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须在福建省内开具的要求,即在政策实施期间,个人消费者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本人名下福建号牌乘用车(不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和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记者 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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