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6月5日电(刘丰)2023年2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助力打造美丽中国示范省的意见》。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如何发挥作用?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当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9件福建法院适用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典型案例,为后续妥善审理同类型案件提供明确指引。
非法采运海砂被判刑 附带异地补植红树林
2022年3月8日,被告人袁某刚雇佣被告人晋某俊,未经许可在某海域向非法采砂船过驳运输海砂6790.5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93849元。经评估,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5817.90元。云霄县检察院依法向云霄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如采用异地海滩回填海砂的修复方案,各项费用合计446600元。云霄县检察院聘请公益诉讼技术官,对这个修复方案的时效性、经济性、可行性和费用进行论证,认为补植红树林替代修复更具经济性和可执行性,相关补植方案费用合计135000元。针对补植红树林的特殊性,云霄县检察院委托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出补植建议。
诉讼过程中,云霄县法院聘请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教授陈鹭真担任技术调查官,对红树林补植方案进行论证。生态技术调查官建议,进一步明确红树林的种植物种、苗龄、种植密度和种植时间,细化费用项目,确定技术指导单位和验收监管单位。
经云霄县法院主持调解,云霄县检察院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袁某刚、晋某俊共同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5000元,并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种植红树林合同。经论证,该补植方案预计未来三年内可增加38吨蓝碳碳汇量。
云霄县法院认为,袁某刚、晋某俊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预缴修复资金,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依法调整量刑建议。据此,云霄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袁某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晋某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这是全国首例运用“检察公益诉讼技术官+法院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审结的涉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如何开展工作?
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案件中,聘请生态科学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中的司法技术人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重点针对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等核心要素给予技术支持,并对相关诉讼活动开展监督,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的制度。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适用该制度审理生态环境案件20余件,涉及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民事公益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涵盖水利、土壤、矿业、海渔、林业等领域,累计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30余人。福建高院从中选取出9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为后续妥善审理同类型案件提供明确指引。
“从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全省法院已先后探索出‘生态技术调查官+公益诉讼技术官’‘生态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生态技术调查官+司法鉴定人’等模式,通过专家参审方式的联合运用,实现技术支持叠加,取得良好成效。”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表示, 云霄县法院审结的袁某刚、晋某俊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就创新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公益诉讼技术官”模式,使该案的替代修复方式更加科学。
专家点评
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黄辉认为,在生态环境审判领域,传统的专家陪审、专家咨询、司法鉴定、专家证人等专家辅助制度各有所长,但也分别存在着参与度低、司法成本高、中立性不足等局限。福建法院通过在个案中聘请特定领域专家担任生态技术调查官并进行科学赋权,实现了专家全程深度直接参审。生态技术调查官的专业释明和指导,让裁判结果更具有公信力,也让案件的鉴定周期、鉴定费用大幅降低。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环境科学院院长张玉珍说,生态技术调查官通过直接参与司法实践,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实现“一案一修复”,不仅有效解决了生态修复难的问题,也促生新的科研成果,实现了产学间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