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工信厅、财政厅对《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办法》进行修订,联合印发了《福建省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进一步促进稀土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享受《办法》支持的稀土新材料主要包括稀土金属及合金,包含单一或混合稀土金属、各类稀土合金;稀土功能材料,即以稀土化合物(包含氧化物及盐类)、稀土金属、稀土合金为原料生产的稀土磁性、储氢、发光、催化、抛光、晶体、陶瓷等新材料。
《办法》支持的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包括稀土新材料研发费用奖励、推广应用销售增量奖励等两项,均采用后奖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报本规定奖励类资金,单家企业两项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稀土新材料产品同时申报省级其他资金项目实行就高不叠加原则。
稀土新材料研发费用奖励是指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符合条件的稀土新材料企业,按不超过其稀土新材料研发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800万元。
稀土新材料推广应用销售增量奖励是指对稀土新材料企业推动产品升级,延长产业链,每年对稀土新材料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最高给予10%的推广应用奖励支持,单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记者 颜澜萍)
[责任编辑:蒋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