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据了解,2008年我省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进行了修正,而此次立法则是重新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条例草案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立足我省实际,适应我省妇女权益保障现实需要,将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措施转化为法律规范,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对上位法中未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地方,予以补充、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妥善处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维护法制的统一。
条例草案强化了对妇女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和家庭权益等保障。其中补充细化了保护妇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权利的禁止性规定,以及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规定;加强了妇女健康权益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妇女疾病筛查普查制度,提高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率;还加强了对农村妇女有关成员资格和利益分配等权益保障力度,强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以及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细化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定。
条例草案还专设“救济措施”一章,明确了对困难妇女的救助措施、途径,完善了控告检举、救助支持、督促执行、妇联救济等不同的救济形式。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记者 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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