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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104民初5875-1号-新华网
四川省枭逸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蒋宁五金店与被告四川省枭逸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法院公告

(2026)闽0104民初5875-1号

公告编号:100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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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枭逸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蒋宁五金店与被告四川省枭逸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4992.5元整;2、请求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丝法务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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