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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104民初7051-1号-新华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法院公告

(2026)闽0104民初7051-1号

公告编号: 10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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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丽芳:

  原告福建省享臻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李丽芳向原告福建省享臻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7500元;判令被告李丽芳向原告福建省享臻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641.20元(以7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5.0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6月21日为641.20元);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8141.20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3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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