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比巴卜宠物店:
原告林友煌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比巴卜宠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6年7月7日形成的案涉犬只及配套宠物用品买卖合同关系;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交易价款人民币1800元,其中包括犬只价款约1100元及配套宠物用品/犬粮费用约700元;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发生的宠物医院检测检查费用人民币320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发生的药品费、治疗费等暂计人民币550元(包括20元、80元、150元、300元等费用项目,最终以票据为准);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易、治疗及维权产生的燃油费等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300元,最终以实际票据为准;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涉犬只后续治疗、复查、药费等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300元;如后续治疗费用继续增加,原告保留依法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另行主张权利;以上直接损失暂计3270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3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