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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104民初7486-1号-新华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法院公告

(2026)闽0104民初7486-1号

公告编号:100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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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祖岁:

  原告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祖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2000元;判令被告支付截止至2026年7月12日止,迟延给付利息12474元,自2026年7月12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以22000元为基数,2019年同期贷款利率4.2%的2倍即8.4%计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3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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