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琳:
原告福州优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10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自2025年6月16日开始,以22105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标准计算,暂计至2026年5月25日为950.52元,实际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原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