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连木:
本院受理原告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高连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2026)闽0681民初904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搬离并向原告返还位于漳州市龙海区石码镇解放东路307号308室的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的占有使用费为5400元(150*36);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在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港尾人民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