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州:
本院受理原告陈云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6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刘伟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云华借款本金63185.71元及利息(以63185.71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二、刘伟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云华保全申请费1024.88元;三、驳回陈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闽0681民初5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漳州台商投资区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