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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104民初8040-1号-新华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法院公告

(2026)闽0104民初8040-1号

公告编号: 10008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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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敦文、李丁熙:

  原告福建大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敦文、李丁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985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2440.3元(以1798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利率LPR四倍计算,自2022年1月10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以实际支出为准),以上合计为35425.3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等]、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3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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