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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104民初7817-1号-新华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法院公告

(2026)闽0104民初7817-1号

公告编号:1000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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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秋霞: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青春一族鞋业商行与被告张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货款8361元及逾期利息134.82元(以8361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4日起按照中国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26年6月22日为134.82元,以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准),以上合计为8495.82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3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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