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明:
原告江幼治、江勇成与被告陈志强、王坤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闽0681民初6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陈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幼治、江勇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7050元;二、王坤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幼治、江勇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7050元;三、驳回江幼治、江勇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38元,由江幼治、江勇成负担2679元,由陈志强负担1329.5元,由王坤明132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案件未上诉,本案将于2026年12月11日生效,王坤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