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枫: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欧丽燕水产品店与被告黄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2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13509.39元(自2021年11月21日起,以5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的1.5倍,即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5月20日,计算方式:52000*5.775%/365*1642=13509.39元);以上款项合计65509.39元。2.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原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