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2026)闽0104民初7046-1号-新华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法院公告

(2026)闽0104民初7046-1号

公告编号: 10008154
字体: 小 中 大

  窦长合: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日月明鞋行与被告窦长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货款14309元及逾期利息651.06元(以14309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1日起按照中国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26年6月9日为651.06元,以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准),以上合计为14960.06元;本案的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3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24日

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