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铭通:
原告福州精欣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铭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245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80245元为基数,从2026年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5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7月6日,逾期付款损失为1447.65元);上述请求金额合计81872.65元;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3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