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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104民初4178-1号-新华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法院公告

(2026)闽0104民初4178-1号

公告编号: 100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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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铭忠:

  本院受理原告刘贺飞与被告杨铭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96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596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3月20日为1273.95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14日15时30分在本院411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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