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万客隆便利店:
原告福州金恒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马尾区万客隆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110.8元以及利息123.10元(以16110.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3.0%的利率从2026年2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5月18日共计93天,直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两项合计16223.9元。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