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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104民初5544-1号-新华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法院公告

(2026)闽0104民初5544-1号

公告编号:100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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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海锋、谢莲娇、薛建潘、黄哲涵: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峰之平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海锋、谢莲娇、薛建潘、黄哲涵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海锋、谢莲娇、薛建潘向原告支付货款110045元及利息损失(以11004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9月23日为12555元);2.黄哲涵在继承薛庄清遗产范围内,对薛庄清所欠原告货款110045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18日09时00分在本院411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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