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令嗣:
本院受理原告周明仁与被告许令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95元及利息损失(以429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4.5%)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2月27日为72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10日09时30分在本院411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