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嘉联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漳州市恒耀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嘉联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6)闽0681民初4895号民事判决书(福建中嘉联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市恒耀达纸制品有限公司14982元及利息。)及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