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珈逸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鑫汇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珈逸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徐胜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漳州市鑫汇龙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43181.5元及该款利息损失(以243181.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