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炜坪: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醉食烩食品商行与被告苟炜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965元及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以5965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6日起,按年利率3%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2月6日为59.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10日09时00分在本院411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