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特涞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琚建华、王丙:
本院受理原告龙海市童蒸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特涞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琚建华、王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海市童蒸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23727.65元及利息(以23727.6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