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大风车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梁爽: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优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大风车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梁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大风车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向原告支付货款41203.2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203.29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5月25日为345.08元);2.被告梁爽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大风车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411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