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贵生:
本院受理原告甘晓春与被告杨贵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9283元及逾期利息476.31元(以39283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26年5月14日,利息为476.3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丝法务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