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春、黄丹骅:
本院受理原告林春裕与被告黄佳春、第三人黄丹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闽0681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林春裕与被告黄佳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于2026年3月1日解除;二、被告黄佳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春裕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的租金40000元;三、驳回原告林春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林春裕负担1250元,由被告黄佳春负担8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案件未上诉,本案将于2026年11月13日生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