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仁坤:
本院受理原告林双喜与被告高仁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闽0681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高仁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双喜货款4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900元,由高仁坤负担;公告费140元,由高仁坤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案件未上诉,本案将于2026年11月9日生效,高仁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