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启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郑启明:
原告福建大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启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郑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89175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5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算至2026年4月16日为13405.0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944.48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保函费700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1-3项暂共计320224.52元)】、原告证据材料、原告补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