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燕洪: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祥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燕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闽0681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蔡燕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市祥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5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5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蔡燕洪负担;公告费140元,由蔡燕洪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案件未上诉,本案将于2026年11月3日生效,蔡燕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