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雄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福州市耿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雄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6256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62562元为基数,按照2025年1月2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1%)上浮50%的标准,自2025年1月25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120.84元);2.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原告对金额为2728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3352000000022360816)办理红字冲销;如无法配合办理,则赔偿原告税款损失;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172682.84元】、原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