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融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融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砂款176128元及自202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砂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612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至2026年3月30日止为2481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提交结算资料的违约金251000元(自2024年2月2日起算计至2024年10月10日为251天);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459944元)】、原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