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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104民初6525-1号-新华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法院公告

(2026)闽0104民初6525-1号

公告编号:1000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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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新国、福州市仓山区隆辉彩钢瓦厂、吴云娇:

  原告石海龙与被告刘新国、福州市仓山区隆辉彩钢瓦厂、吴云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刘新国、福州市仓山区隆辉彩钢瓦厂、吴云娇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11990元;2.判令被告刘新国、福州市仓山区隆辉彩钢瓦厂、吴云娇共同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2702元;3.判令被告刘新国、福州市仓山区隆辉彩钢瓦厂、吴云娇共同以3119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的利息21739.86元;4.判令被告刘新国、福州市仓山区隆辉彩钢瓦厂、吴云娇共同以311990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31日起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继续付计逾期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666.67元);5.判令被告刘新国、福州市仓山区隆辉彩钢瓦厂、吴云娇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6.判令被告刘新国、福州市仓山区隆辉彩钢瓦厂、吴云娇共同承担原告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财产保全担保费(保函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暂合计353098.53元;第五、六项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告证据材料、原告补充证据材料、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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