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力:
原告漳州开发区庚晨装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闽0681民初5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刘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开发区庚晨装卸有限公司租赁费60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0100元为基数,从2026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03元,由刘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案件未上诉,本案将于2026年10月27日生效,刘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