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秀嘉、龙海市海澄荣强水产品加工厂:
原告郑秋和与被告庄秀嘉、龙海市海澄荣强水产品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闽0681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庄秀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秋和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6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驳回郑秋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27元,由庄秀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案件未上诉,本案将于2026年10月24日生效,庄秀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