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嘉美艺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12848元及逾期利息4328.17元(以12848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6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26年5月15日,计算方式:12848×3.85%×1.5÷12×70=4328.17元,以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准);二、本案的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4日


